《1991 年林业法》对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森林保护、管理及使用出台了相关规定。自该法颁布以来,已批准了数项修正案,最近一次是 2010 年。根据该法规定,森林的保护和管理由国家林业部下属的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负责。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负责监督并确保遵守国家林业部门的规章制度,除此之外,还负责根据《林业条例》(1998 年)分配木材采伐权。
该法案还赋予国家森林委员会 (NFB) 又一项职能,即监督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和省级森林管理委员会 (PFMC) 的活动。后者的职责是提供利益相关者论坛,并协助编制、实施及监督省级森林计划和森林开发方案。
《2014 年环境保护 (CEPA) 法》规定,由环境保护与气候变化部下属的环境保护局 (CEPA) 负责环境保护问题。环境保护局 (CEPA) 负责管理和执行环境保护法,包括 2000 年《环境法》和《1966 年动物保护和控制法》。
巴布亚新几内亚 (PNG) 的传统土地所有权占比极高,约占国土总面积的 97%。1974 年《土地法人团体设立法》规定,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土地所有者可通过成立法人团体的形式来管理自己的传统土地,即代表传统土地所有者的合法形式。土地法人团体 (ILG) 旨在代表土地所有者的利益,并促进自然资源开发利益的共享。 然而,据说由于许多原因,成立土地法人团体 (ILG) 的机制被广泛滥用,导致土地法人团体的激增和管理分化。1987 年修订的《土地(保有权转换)法》规定,土地法人团体及其他传统团体可对其土地进行适当登记。2007 年修订的《土地法人团体法》进一步改革了土地法人团体的登记和管理方式。同时,还建立了一套全新程序,土地法人团体可通过该程序将传统土地用于开发,包括工业采伐。
根据 1991 年《森林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巴布亚新几内亚的森林资源可按照 4 种不同的授权许可方式进行分配。
任何林业公司必须持有有效的公司注册证书,并登记为林业从业者 (FIP)。
林业从业者需负责按照森林资源分配的具体授权许可支付所有规定的税费、土地使用税、土地所有者溢价、各项费用、项目开发收益和赋税。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的省级林业办公室负责收税和开具收据。根据“天然林采伐作业过程中采伐的原木鉴定、检尺及报告程序”支付伐木税。税率水平由林业部长根据树种决定。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作为土地所有者群体的受托人负责收取伐木税。此外,还要征收小额的再造林税。此外,还可能需要向土地所有者支付(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其他附加款项。
此外,林业从业者还需负责支付巴布亚新几内亚海关总署规定的适当出口关税及各项税费,以及任何其他监管机构费用。出口税不适用于产自人工林的原木或加工的木材产品。根据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原木出口程序”,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与 SGS PNG Ltd Company (SGS) 签约,由该公司负责原木出口监督体系的运营。具体包括检查原木出口量和树种是否正确申报,以及所有出口税及各项税费的计算是否正确。加工木材产品的出口也需要办理出口许可证,但不征收出口税或税费,SGS 无需检查。
原木出口税是原木出口公司需要支付的主要税项,由国税局 (IRC) 负责征收。重新引入的原木出口税采用累进税率,对于较为珍贵的木材,税额会随之增加。这意味着,在实际操作中,最低原木出口税率为 25%,根据原木价值会逐渐增加到 59%。用于计算税费的文件是“海关出口报关单”,该报关单基于装船后由 SGS 出具的检验报告。粗木和方木中的木桩也适用于此类税收方案。根据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的 2020 年预算,原木出口税已从 35% 提高到 59%,这导致最近平均每月原木出口量有所下降。目前针对受影响地区的项目征收原木出口发展税 (LEDL),在 2006 年《森林法案》中定义的税率为 8.00 基纳,但产自人工林的原木除外。在出口时,要向海关支付此项税费。
2019 年 1 月,当地报纸进一步报道称,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正在制定一项法律,拟对多次报告亏损的伐木公司进行征税,但会因此而免征所得税。目前官方尚未证实这一说法。
木材采伐活动的具体要求取决于森林资源分配的具体授权许可。
2000 年《环境法》中规定了木材采伐和加工作业所需的环境审批。对于小规模森林活动(即授予木材采伐授权)、林业和木材产品生产(即授予木材采伐许可证或伐木证)以及森林采伐和土地清理(即授予森林清理授权),需获得“环保许可证”。采伐作业还须符合“1996 年巴布亚新几内亚采伐作业规范”。
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的“天然林采伐作业过程中采伐的原木鉴定、检尺及报告(包括自行估税)程序”规定了采伐后的原木标记、检尺及记录保存要求。其中包括“原木定标器许可证”(必须使用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登记注册的原木定标器测量原木)、原木检尺表(必须在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官方检尺表中记录原木测量结果)、(设施筹建)圆满完工证书以及月度原木申报(必须向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提交)。设立的每座贮木池和贮木营地均需提交经土地所有者签署的“贮木池/贮木营地位置同意书”。
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原木出口程序”规定,原木出口商在出口前要接受第三方的检查和认证,以确认原木的原产地、种类、数量及价格。SGS 将利用带条形码的标签(贴在装车场的所有原木上)进行检查。每个标签均带有两张可撕表格,一般在装运时撕下(一张供 SGS 检查员使用,另一张供出口商使用)。
据估计,巴布亚新几内亚 97% 至 99% 的森林由土著土地所有者持有传统土地所有权。传统土地所有权载于《巴布亚新几内亚宪法》中,并受 1996 年《土地法》和 1991 年《森林法》等立法保护。
确保传统土地所有者权利得到承认和尊重的具体要求取决于森林资源分配的具体授权许可:
根据森林清理授权 (FCA)(适用于土地用途转换)的规定,巴布亚新几内亚政府需要通过“国家租赁权”流程从传统土地所有者处获得木材采伐权(请参见“合法采伐权”)。根据森林清理授权(适用于路线清理)的规定,林业从业者可直接从传统土地所有者处获得木材采伐权。申请实施路线清理时,必须提交一份经签署的“所有权验证和土地所有者同意书”。
根据四种授权许可的规定,即“木材采伐许可证”、“木材采伐授权”、“许可证”及“森林清理授权”,允许原木出口和/或用于国内加工(TA-01 类授权除外,其仅允许用于国内加工)。若用于出口,需要获得林业部长签发的出口许可证及由贸易、商业与工业部 (DTCI) 签发的出口执照。
在最终敲定销售合同之前,原木销售的协商价格需获得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营销部门的认可。在获得认可后,必须将销售合同与出口执照申请材料一并提交到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这是贸易、商业与工业部 (DTCI) 在 1973 年《出口(管制和验证)条例》中提出的正式要求。随后,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会签发出口许可证。同时,根据巴布亚新几内亚的原木出口程序(1996 年 4 月颁布),对于所有即将装运的原木,必须使用官方信息表通知 SGS。出口商必须确保已对“待出口原木报表”中包含的所有原木支付了税费。SGS 会根据“原木出口许可证”和“待出口原木报表”摘要,检查准许装运的详细信息,并对原木进行实体检核,以确保原木检尺和树种鉴定正确。在装船完成后,SGS 将出具一份“原木检验报告”,作为对待装运/出口的木材种类类型和数量的官方验证。在出口时,巴布亚新几内亚森林管理局 (PNGFA) 和海关登船检查员均使用该报告对货物进行清关。然后,出口商需要将所有商业文件(提货单、发票及出口报关单)的副本发送至 SGS 总部,以便于录入原木出口数据库和后续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