柬埔寨的森林资源为国有财产,由农业、林业和渔业部 (MAFF) 和环境部 (Ministry of Environment) 两个部委管理。根据 2002 年《森林法》(Forestry law),农业、林业和渔业部下属的林业局 ( Forestry Administration) 负责永久森林资产的可持续管理,以最大限度地提高柬埔寨的社会、经济和环境效益以及文化价值。永久森林资产的定义为包括永久森林保护区和私有林在内的整体森林综合体 (Preferred by Nature 2020)。
另一方面,大约 41% 的林地由环境部管辖,其中包括 66 个保护区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走廊 (MoE, 2020)。根据 2008 年《保护区法》(Protected Area Law),委任环境部负责确保保护区内生物多样性的管理、保护和自然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国有土地
根据 2002 年《森林法》,位于和源自永久森林保护区的所有林产品和副产品(木材产品、非木材林产品和加工产品)均为国家财产。产品优先用于国内年需,供大于需时可用于出口。任何打算出于商业目的采伐林产品和副产品的个人、法人实体或社区必须拥有以下许可证和文件:
根据生产潜力,政府有权向投资者或任何法人实体或森林特许权转让一片生产林区,允许他们管理和采伐林产品和副产品。转让通过公开招标流程进行,并遵循国家森林部门政策 (National Forest Sector Policy)、国家森林管理计划 (National Forest Management Plan) 和《森林法》的规定。若要获得林产品和副产品的合法采伐权,特许经营者必须持有以下文件:
但是,2002 年,政府取消了所有特许公司 (ITTO, 2002),并取缔了天然林伐木许可证,并于 2006 年暂停木材出口。目前,仅以下情况允许在国有土地上采伐林产品和副产品:
经济土地特许权 (ELC)
经济土地特许权 (ELC) 是为个人提供国有土地的授权,供投资者使用和开发土地用于农业目的和工农业开发(包括种植粮食或经济作物或人工林),租期少于 50 年,不超过 10,000 公顷。经济土地特许权的发放范围是在保护区和生产林的可持续利用区内。自 2012 年以来,根据 2012 年关于加强和提高经济土地特许权管理有效性措施的 01BB 号令,已暂停批准新的经济土地特许权,并要求对现有经济土地特许权进行审查。以下是获得在经济土地特许权范围内采伐木材的合法权利所需的文件:
社会土地特许权
国有土地可以按照第 19 号社会土地特许权分等级分配给贫困家庭、遭受自然灾害的人民或复员军人。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 (Ministry of Land Management, Urban Planning and Construction) 负责向政府提出土地出让申请。如果获得批准,拍卖公司可以根据林业局进行的森林调查结果对该地区进行清理。需要采伐许可证和运输许可证。在划拨土地居住且使用该土地满五年的家庭有权向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申请土地所有权。
基础设施开发
由于基础设施开发,允许使用以下文件进行木材采伐:
私有土地
私有土地通常由个人和私营公司所有。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和建设部是土地所有者有权依法使用和开发的私有土地的负责机构。所有者有权自行管理、开发、使用、销售和分销产品或林产品(2002 年《森林法》)。私有土地,包括私有林和人工林,分为小、中、大型土地。小型人工林包括家庭用地(少于 10 公顷)和小型私有人工林(10-100 公顷)。私营公司通常拥有和管理中型和大型人工林(中型人工林为 100-1000 公顷,大型人工林为 1000 公顷以上)。
所有私有土地都需要登记证。小型人工林证书由省农业、林业、渔业部发放,中型人工林证书由林业局发放,大型人工林证书由农业、林业和渔业部发放。来自私有林或人工林的产品不需要采伐许可证、执照许可证或产品运输 PC 等许可证。来自私有林或人工林的出口产品或加工产品,需要获得商务部与林业局联合发放的许可证 (MAFF, 2017)。
共有林
当地社区对林产品和副产品拥有惯常使用权,可以通过共有林协助森林管理。所有共有林应根据林业局管区的建议,由农业、林业和渔业部授权和认可。若要获得共有林合法采伐权,需要具备社区签署的共有林协议和共有林管理计划,这些文件需要得到林业局管区的批准。在共有林中,社区有权根据其共有林管理计划和共有林协议采伐林产品和副产品。
在获得农业、林业和渔业部批准以及获得林业局发放的采伐许可证后,社区还有权出于商业目的从共有林中采伐林产品和副产品。需要缴纳附加费和特许权使用费,该费用由农业、林业和渔业部及经济和财政部 (Ministry of Economy and Finance) 共同确定。根据法律,社区不得将共有林用作特许经营区,也不得将其出售、易货或转让给第三方。迄今为止,已建成 636 处共有林,森林面积约 516,817 公顷,其中 484 处已获得农业、林业和渔业部正式批准 (FA, 2018)。
为商业目的从永久林场采伐林产品和副产品的个人或法人实体,应通过林业局将特许权使用费和附加费上缴国家预算(《森林法》第 52 条)。为获得产品采伐许可证,需要缴纳保证金以保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附加费,保证金金额以年度采伐配额许可证为准。另一方面,从私有林和共有林采伐的产品不需要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附加费。 在出口之前,需要将出口税和其他关税上缴国家预算。
在天然林进行的所有木材采伐活动均受林业局监管。根据森林特许权和经济土地特许权区域,可以在天然林中采伐木材。 必须满足所有要求才能从政府获得在以下区域采伐木材的合法权利:
在获得政府授予的权利后,公司应向农业、林业和渔业部申请许可函以及林业局部门编制的森林清查列表,以便在拟议区域开展采伐活动。经批准后,公司应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和附加费,然后将获得在批准的林区清理或采伐木材的权利。所有用于采伐木材的材料和设施都必须在林业局登记。砍伐后,必须测量所有木材,加盖锤子标记并由林业局记录在原木记录簿 A (Log Book A) 中。在原木记录簿 A 获得批准后,林业局会发放执照许可证,并为每根原木额外加盖三个锤子标记,以允许公司使用木材。
目前,主要在私有林中进行木材采伐。若要从私有林和人工林采伐木材,所有者必须将林产品和副产品的数量和质量记录在原木记录簿 A(林业局部门签发的记录簿)中。不需要木材的采伐许可证和当地运输许可证。
《森林法》承认当地社区,并确保它们以传统习俗、信仰、宗教和生活为目的的传统使用权。在森林特许权中,特许经营商必须确保在该区域的经营活动不会干涉在土著社区的登记土地上进行的惯常使用者权利;以及居住在森林特许区内或附近的社区实行的惯常获取和使用权利。社区可以通过林业局批准的有效期为 15 年的共有林协议获得转让的林区。
所有木材产品主要由获得林业局许可的私营公司在当地加工和运输。根据出口禁令(131 子级),只有来自天然林合法来源的家具、胶合板、单板等加工林产品才能出口,原木和锯材不得出口。将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输到工厂,公司需要持有林业局部门签发的 PC-1。PC-1 包含根据批准的执照许可证和用于运输的特定卡车运输到工厂的采伐木材数量的摘要信息。工厂所有者必须有一本记录工厂所有投入和产出产品的记录簿。拟运往当地市场的木材和加工产品应附有林业局部门签发的 PC-2。
公司若要出口加工林产品,必须获得商务部发放的出口执照,并符合政府规定的年度配额。获得出口执照需要提供专利文件、销售合同、发票、装箱单、配额函等文件。私有林和共有林不需要年度配额。出口许可证由林业局会同商务部发放。
运输前,将产品运至海关的仓库和储存区,在此由林业局官员进行检查和密封。将产品从公司运输到海关仓库和储存区进行出口需要提供许可证 (PC-IMEX)。作为出口清关的一部分,在装载集装箱之前,海关将对产品进行检查。出口产品的特定装运出口许可证需要由海关与税务总署发放。出口封箱前,需要向海关提供出口执照、PC-IMEX、出口许可、商业发票和装箱单等出口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