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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森林管理和木材贸易法律框架

森林治理

在国家层面,农业和农村发展部 (MARD) 负责通过越南林业管理局 (VNFOREST) 来管理森林资源。VNFOREST 的总部包含多个部门:

  • 检查和立法
  • 林业生产发展
  • 森林开发
  • 特种用途林和防护林管理
  • 科学、技术和国际合作
  • 财务规划
  • 越南《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管理局
  • 森林保护
  • 国家公园(巴赫马、巴位、菊芳、三岛、吉仙、优屯)

合法采伐权

在越南采伐木材的各方必须具有土地使用权。在越南有权采伐木材的最重要的使用者群体为“国有企业”和“家庭”,不过,大部分的国家森林面积由公社人民委员会 (PC) 直接管理,这是该国最低级别的国家行政部门。

《第 28 号通知》(农业和农村发展部,2018 年)规定了根据以下 7 项原则针对三种类型的森林(特种用途林、防护林和生产林)制定可持续森林管理 (SFM) 计划的要求,在该通知的附录 I 中将其中的每项原则规定为标准和指标:

  • 森林所有者应遵守各项法律以及越南已加入的国际条约的规定
  • 森林所有者应尊重本地社区和居民的权利
  • 森林所有者应保证劳动者的权利和工作环境
  • 可持续森林管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 在林业活动中实施环境管理和保护
  • 维持、保护和改善生物多样性
  • 根据可持续森林管理计划,对森林进行观察、监测和评估

关于居民的权利,《第 28 号通知》适用于许多少数民族 (EM) 居民居住的林区。该通知中涵盖了关键的技术指导,包括关于在项目制定和实施期间尊重少数民族居民并为他们提供发展机会的要求——采用符合他们的文化习惯的方式。该通知要求,不得对少数民族居民造成直接不利影响。通过与少数民族居民开展有意义的协商并使他们在整个项目周期中进行积极参与,气候变化和绿色增长发展政策融资 – PSIA 22 还提高了少数民族居民在林业项目中的地位(世界银行,2019 年)。

为森林所有者推荐的良好做法包括:

  • 如果可能的话,在与少数民族居民协商时,使用他们自己的语言并采用符合他们的文化习惯的方式。除社区之外,还应与本地知名人士进行协商(例如意见领导者);在项目周期的不同关键项目里程碑处进行协商。
  • 让少数民族居民充分了解会议的主题和时间安排。
  • 在项目筹备期间,采用少数民族居民可以完全理解的方式披露项目的潜在影响(正面和负面影响)。
  • 开发活动旨在令少数民族居民受益,即以他们的真实需求为基础。
  • 设立投诉机制:使用少数民族居民可能更为青睐的传统系统。
  • 参与监测项目活动的独立监测顾问,特别是那些可能会影响少数民族居民的活动。
  • 将独立报告的结果纳入项目实施工作,并在年度会议上与省级 DARD 分享(世界银行,2019 年)。

税费和费用

没有任何作为越南森林/木材部门税收制度的组成部分而存在的基于森林面积或木材量的费用或土地使用税。公司仅需缴纳增值税 (VAT)。不过,某些类别的产品需要缴纳出口税,例如原木和锯材 (25%)、箍木、木劈条和木桩 (5%)、镶木地板 (5%)、铁路枕木 (20%)、单板 (10%)、木炭 (5-10%) 以及木片 (2%)(来源:越南海关)。

木材采伐活动

目前,针对所有天然林、保护林和特种用途林(非人工林)实施了一项伐木禁令,除人工林中的砍伐活动以及天然林和人工林中的“除害”伐和“卫生”伐活动之外,该禁令禁止其他一切伐木活动。

《越南森林法》规定的林产品的“除害伐” 涵盖三种情况:

  1. 在遭受野火、洪水、强风、疾病、虫害或其他自然干扰的林区实施造林措施,旨在弥补将要损失的经济价值。
  2. 为了科学研究目的而收集森林植物标本。
  3. 在实施“森林再利用”(指的是通过对经过批准的建筑工程实施土地清理来进行林地转换)的区域开展采伐活动。注:在越南使用的术语“转换”是指将禁伐林或防护林转换为生产林(农业和农村发展部,2009 年 5 月 5 日第 24/2009/TT-BNN 号通知)。

卫生”伐旨在移除因自然原因或灾害而倒下或濒临死亡的树木或植物,以便最大限度地降低疾病或害虫或者任何火灾蔓延至其他附近树木的风险。

第 27/2018/TT-BNNPTNT 号通知(2018 年 11 月 16 日)废除了先前的木材采伐规定,针对木材采伐活动的最新程序如下(根据该通知第 8 -15 条规定):

  • 对于天然林中的普通植物物种的“除害伐”(第 8 条),包括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 (NTFP):
  1. 采伐文件必须包含:
    1. 森林“再利用”(请参见上文)决策的副本或者经过批准的造林项目或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副本
    2. 即将采伐的林产品的地点、面积和数量的原版报告(使用第 07 号表单,采伐的林产品的地点、面积和数量的报告)。
  2. 在采伐之前:森林所有者或采伐者(如果采伐者不是森林所有者的话)应直接或以邮寄的方式将此条规定第 1 款中规定的文件(见上文)提交至 (i) 开展采伐活动所在省的森林保护子部门(如果森林所有者为组织的话)或者 (ii) 本地森林保护机构(如果森林所有者为个人的话)。
  3. 在采伐之后:林产品所有者应整理林产品装箱单并要求本地森林保护机构进行核证。
  • 对于天然林中的一些普通植物物种木材的“卫生伐”(第 9 条):
    1. 采伐文件:原版“卫生伐计划”(使用第 08 号表单,采伐以及除害伐/卫生伐的计划)。
    2. 在采伐之前:同上文第 8 条第 2 点。
    3. 在采伐之后:同上文第 8 条第 3 点。
  • 对于天然林中的非木材森林植物和普通森林植物的衍生产品 [NTFP] 的采伐(第 10 条):
    1. 采伐文件:同上文第 8 条第 1 (b) 点。
    2. 在采伐之前:森林所有者应直接或以邮寄的方式将此条规定第 1 款中规定的文件提交至本地森林保护机构。
    3. 在采伐之后:同上文第 8 条第 3 点。
  • 对于公有人工林中的木材的“主要采伐”(第 12 条):
  1. 采伐文件:采伐计划(第 08 号表单,同上)。
  2. 在采伐之前:森林所有者或采伐者(如果采伐者不是森林所有者的话)应直接或以邮寄的方式将此条规定第 1 款中规定的文件提交至具有造林资金审批权利的机构以及本地森林保护机构。
  3. 在采伐之后:同上文第 8 条第 3 点。
  • 对于由国家代表所有者的人工林中的木材的“除害伐”(第 13 条)
  1. 采伐文件:同上文第 8 条第 1 点。
  2. 在采伐之前:同上文第 12 条第 2 点。
  3. 在采伐之后:同上文第 8 条第 3 点。
  • 对于由国家代表所有者的人工林中的木材的“卫生伐”(第 14 条)
  1. 采伐文件:同上文第 8 条第 1 (b) 点。
  2. 在采伐之前:同上文第 12 条。
  3. 在采伐之后:同上文第 8 条第 3 点。
  • 对于私有人工林中的木材或散生树木(包括根据国家的援助政策或项目种植的树木)以及非木材森林植物以及森林植物衍生产品 [NTFP] 的“主要采伐”(第 15 条)。
  1. 程序:森林所有者应自行决定采伐。
  2. 在采伐之后:同上文第 8 条第 3 点。


针对采伐活动的主要要求:

  • 木制品标记和编号规则适用于圆木 (HS 4403) 和锯材(HS 4407,即长度、宽度和厚度分别超过 1 米、20 厘米和 5 厘米的木块)(第 27 号通知,2018 年,第 4 条);
  • 环境要求:(I) 批准 200 公顷或以上的皆伐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估 (EIA) 报告的决策;或者 (ii) 200 公顷以下的皆伐项目的环境保护计划(第 18 号法令,2015 年)。

第三方权利

越南没有必须使用的与传统权利或土著居民权利相关的特定法律文件。如遇森林相关问题,本地政府应根据诸如《土地法》和《森林法》等相关法律或法规予以解决。

贸易和运输

新的“林产品原产地管理和溯源条例”(第 27 号通知,2018 年)规定,应根据林产品的原产地和目的地组建不同的“档案”(文件集),其中包括:

  1. 林产品原产地档案;
  2. 林产品的本地贸易和运输档案;
  3. 林产品的出口或转运档案;
  4. 由林产品加工或储存设施编制的林产品档案。

这些规定中有两个重要的文件,它们是“林产品装箱单”和“林产品出入境登记簿”(请参见下文的“主要文件”)。

“林产品原产地档案”包含:经本地森林保护机构认证的原版装箱单;森林“再利用”决策的副本(请参见上文)或者经过批准的造林项目或科学研究计划/项目的副本(如适用);以及即将采伐的林产品的地点、面积和数量的原版报告。

特别是,林产品的本地贸易和运输所需的文件包括:

  • 天然林人工林中采伐且未经过任何加工处理的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 (NTFP) 的档案,其中包括:
    (1) 由林产品所有者编制的原版装箱单;以及
    (2) 卖方的林产品原产地档案的副本;
  • 未经过任何加工处理的进口木材和非木材林产品 (NTFP) 的档案包括:
    (1) 由进口林产品所有者编制的原版装箱单;
    (2) 卖方的林产品原产地档案的副本;
    (3) 从进口边境检查站运输至进口商仓库的林产品的越南进口林产品强制性文件(根据第 27 号通知),其中包括:
          A. 现行法规所规定的报关单;
          B. 由森林所有者或者出口林产品的外国组织或个人 [即出口商] 出具的原版林产品装箱单(装箱单);
          C. 由越南 CITES 管理局针对 CITES 附录中列出的林产品所签发的 CITES 进口许可证的副本(如适用);
          D. 关于林产品原产地的文件,适用于出口国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出于尽职调查 / 合理关注的目的,根据关于进出越南的深加工和再出口产品的国际木材法规(例如 EUTR)的规定,越南进口商没有证明或确保进口的林产品为合法采伐和生产且可以追溯到树木生长地和木材采伐地的特定法律义务。

为了满足客户的要求(例如 EUTR 尽职调查)和国家特定条例的规定,这些档案可能也包含其他常用文件,例如:购买合同、商业发票、植物检疫证书、FSC / PEFC 证书、熏蒸证书、提货单、原产地证书、木材溯源清单、木材供应商清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