皇家森林局(自然资源和环境部)是负责木材行业合规的主要机构。该部委的省级办公室及其区办公室和省厅(隶属于内政部)负责向曼谷以外的地区授予许可。
《森林法》B.E.2484 (1941) 规定了未根据《植树造林法》B.E. 2535 (1992) 和《植树造林法》(第 2 号)B.E. 2558 (2015) 进行登记的公有土地、私有土地和人工林的采伐许可的相关程序。后两项法案规定了已登记人工林的采伐许可的相关程序。《电锯法》(Electric Chainsaw Act) B.E.2545 (2002) 对链锯的所有权、占有、销售、进口和使用进行了规定。
根据《森林法》B.E.2484 (1951),以下来源的木材需要提供采伐许可证,并且需要缴纳特许权使用费:
在泰国,土地分为私有土地和公有或政府土地。《土地法典》B.E.2497 (1954) 根据所有者是否可以要求占用、使用或合法占有土地定义了不同类型的文件。所有权可以与使用权分开。在划定国家森林保护区之前,泰国已向居住并且会继续居住在国家森林保护区内的家庭发放了用益权证书。《森林法》第 6、7 和 8 节对“限制采伐树种”进行了定义。这些章节规定,在森林中采伐限制用材树种需要获得许可。《限制用材树种皇家法令》(The Royal Decree on Restricted Timber Species) B.E.2530 (1987) 和《受限林产品皇家法令》(Royal Decree on Restricted Forest Products) B.E.2530 (1987) 中规定了限制采伐的树种。在国家森林保护区 (NFR) 采伐任何树种均需获得许可。禁止在保护区内砍伐树木。
根据数量、质量和树种的类别收取费用。关税税率如下:
林产品分类不正确是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通常伴随着控制分类的官员的受贿行为。
获得采伐许可证的法律要求取决于涉及的树种和树木生长的区域。由于自 1989 年以来法律已禁止在天然林采伐木材,国内合法木材采伐的重点已完全转移到人工种植的森林和树木上。在公有土地砍伐的所有木材均需要缴纳特许权使用费,但在国家森林保护区以外的公有土地上种植的 14 种非限制采伐树种以及来自根据《商业人工林法》(Commercial Forest Plantations Act) 登记的人工林的所有木材除外。这 14 种非限制采伐树种为:
根据《商业人工林法》,有 58 个树种明确符合登记条件。
私有土地不需要采伐许可证。 根据《商业人工林法》规定的条件,想要从根据该法案登记的公有或私有土地人工林采伐木材的任何人(人工林证书持有人)应向省级主管机构提交采伐通知,然后经人工林登记员确认,发放木材切割/采伐通知证书 (Sor Por 13)。想要采伐木材的经营者还必须在主管机构登记其私人印章(用于标记采伐的木材),获得印章登记证和印章证书。采伐时,经营者还必须准备一份名为“Plantation Timber Packing List”(人工林木材装箱单)的木材账目确认函 (Sor Por 15)。
泰国的森林法正处于重要的发展阶段。泰国于 2019 年通过了《社区森林法》B.E.2562,这是泰国第一次通过正式的保护法,该法案承认了社区林业的存在。还需要制定附属法律,以进一步明确该法案的实施。
根据《货物进出口法》(Export And Import Of Goods Act) BE 2522 (1979),木材需要获得出口执照。2020 年,皇家森林局 (RFD) 出台了《木材、木制品和木炭贸易和出口证明书发放条例》(Ror Mor 8 Form)。原木、锯材或产自任何木材种类的木炭的出口商必须获得外贸部的出口许可证 (Or.2)。若要获得此类出口许可证 (Or.2),出口商必须向商务部下属的外贸部提交合法性证明。合法性文件可包括 RFD 为每批货物发放的木炭、原木或锯材证书 (Ror mor 8),以及清运通行证(运输证书)。
对于木炭,RFD 也会应要求发放私有土地木炭证书(若木炭来自私有土地)。向限制采伐树种的家具和木制品发放受限木制品证书。如果需要原产地证书,出口商可以向外贸部申请该证书。
若要出口 CITES 所列树种的产品,农业部将酌情发放保护树种出口许可证。根据商务部《原木和木材出口条例》(Regulation of Log and Timber Exporting) B.E.2549 (2006),只能在人工林采伐柚木原木和柚木锯材,并且这两种木材只能由林业产业组织 (FIO) 依法出口。此外,农业部应发放植物检疫证书。
这些相关文件需要与标准出口文件一起提交给海关署,包括出口报关单(海关申报单 101 或 101/1)、发票、提单、保险、装箱单和一份对外交易单(如果出口价值超过 500,000 泰铢或大约 16,000 美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