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41/1999 号森林法》是印度尼西亚林业管理的主要法律文书。2015 年之前,印度尼西亚根据林区的状况将其分为 2 类,一类是国有林 (hutan negara),另一类是产权林 (hutan hak)。
随着 2015 年对林业部门进行了改革,印度尼西亚政府颁布了一项法令,即《环境与林业部第 P.32/ 2015 号条例》,其中将林区分为:
政府认为林区可以发挥 3 种不同的功能:
根据其功能,印度尼西亚的国有林主要分为三个行政类别:
印度尼西亚政府条例“Peraturan Pemerintah Republik Indonesia Nomor 44 Tahun 2004 mengenai Perencanaan Hutan”以及每个森林的标准中都规定了这 3 类森林的定义。
产自国有林的所有木材,无论是天然林还是人工林,都只能来源于生产林。根据 2007 颁布的第 6 号条例,其最新修订版 (Peraturan Pemerintah Republik Indonesia Nomor 3 Tahun 2008) 要求,有意在国有林(天然林和人工林)内生产木材的所有特许权持有人均须制定为期 10 年的森林管理计划和年度作业计划。IHMB (Inventarisasi Hutan Menyeluruh Berkala) 或定期全面森林清查将作为确定年采伐水平的依据,具体方法是将特定森林面积内的林分立木蓄积潜力和商用树种生长情况考虑在内。有关制定定期全面森林清查的技术指导,可参阅 2014 年第 P.33 号条例。
如上文所述,仅允许在指定为生产林的林区生产木材。根据林业部第 P.11/2009 号条例,天然林和人工林的特许权持有人都必须遵守政府制定的造林制度。 林业部负责确保对国有林进行可持续管理。
有意从事木材生产的任何实体,无论是在天然林还是在具有生产功能的人工林生产木材,都必须持有政府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天然林的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55 年,可以延期,而人工林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 100 年,不可以进行任何延期。
根据第 6/2007 号政府条例,对于土地转换许可证持有人 (Izin Pemanfaatan Kayu – IPK),该许可证的有效期仅为一年,不得进行任何延期。
如果政府向某企业实体授予许可证,则该实体有义务根据定期全面森林清查 (Inventarisasi Hutan Menyeluruh Berkala - IHMB) 和年度作业计划 (Rencana Kerja Tahunan - RKT) 制定一项为期 10 年的森林管理计划 (Rencana Kerja Izin Usaha Pemanfaatan Hasil Hutan Kayu/RKUPHHK)。
对于 IPK (Izin Pemanfaatan Kayu) /土地许可证持有人,被许可人仅需根据可销售的立木存量制定一项年度作业计划 (Rencana Kerja Tahunan - RKT)。
许可证持有人还需要遵守多项国际公约,例如《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生物多样性公约》(CBD),以及国家条例,例如 Undang-Undang Nomor 5 Tahun 1990 tentang Konservasi Sumberdaya Alam Hayati dan Ekosistemnya,旨在保护许可证持有人限制采伐区的动植物,保护受保护树种,并且/或者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销售受保护树种。
依据 IHMB (Inventarisasi Hutan Menyeluruh Berkala) 或定期全面森林清查制定的 10 年森林管理计划 (Rencana Kerja Izin Usaha Pemanfaatan Hasil Hutan Kayu/RKUPHHK) 和年度作业计划 (Rencana Kerja Tahunan/RKT) 规定,天然林和人工林许可证持有人需要划定保护区,例如河流两岸、种质资源保护区 (Kawasan Pelestarian Plasma Nutfah - KPPN)、社区/土著遗址(经济、宗教和历史遗址)、永久性生产样地、野生动物保护区 (kantong satwa)、种子库站点 (tegakan benih) 等。
另外,根据环境部第 5/2012 号条例,在开展初期作业/木材采伐活动之前,特许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必须制定并实施环境影响评估。该评估还包括对周围的当地社区进行社会影响评估。其中将研究森林作业(在天然林、人工林或者在森林转换过程中)对生态系统、景观、水文、物种组成和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潜在影响。
在私有林 (hutan hak) 采伐木材的合法权利具有较低的要求,因为它是私有土地,并且所有权的平均面积在 0.25 – 1 公顷之间。私有土地并非由环境与林业部负责管理,而是由国土厅 (Badan Pertanahan Nasional/BPN) 管理。第 5/1960 号法案是基本的土地立法。根据现行的 SVLK 标准,在私有土地采伐木材的合法权利涉及土地所有权,必须提供相关机构出具的所有权记录。
在国有林作业的特许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在获得有效的管理权许可证后,有义务根据第 12/2014 号政府条例支付许可费 (Iuran Izin Usaha Pemanfaatan Hasil Hutan Kayu - IIUPHHK)。该许可费在 3 个不同地区(苏门答腊和苏拉威西;加里曼丹和马鲁古以及努沙登加拉和巴布亚)有不同的计算方式,并且特许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每年都要按公顷数和许可证支付该许可费。如果特许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将天然林转换为采用人工再生全伐体系(名为 Sistem Tebang Habis Permudaan Buatan (THPB))的人工林,需要每年按许可证和公顷数支付额外的费用。
在国有林从事木材生产的特许经营许可证持有人必须支付 2 种费用:再造林基金 (Dana Reboisasi - DR) 和森林资源供给费 (Provisi Sumber Daya Hutan - PSDH)。按 3 种不同直径的圆木类别计算费用:
费用因树种而异,例如娑罗双 (Shorea)、Rimba Campur(混合木材品种)和 Kayu Indah(高档木材品种),也因地区而异(苏门答腊和苏拉威西;加里曼丹和马鲁古以及努沙登加拉和巴布亚)。Dana Reboisasi (DR) 按固定价格(美元/立方米)收取,而森林资源供给费 (Prohutan visi Sumber Daya Hutan/PSDH) 按基准价格乘以 6-10% 收取。
对于私有林,因为它是个人财产,不要求支付任何木材生产费用,唯一适用的规定是土地所有者必须每年向当地税务局 (Dinas Pendapatan Daerah - Dispenda) 支付财产税 (Pajak Bumi dan Bangunan - PBB)。
共有林的税费要求与私有林相同。
根据近年颁布的 2016 年第 P60 号和 2015 年第 P.43 号天然林 (IUPHHK-HA) 和转换林 (IPK) 木材管理条例,在制定年度作业计划之前,被许可人必须对可销售的树种进行一次采伐前彻底清查,并贴上条形码标签,注明用 Android 手持设备扫描的相关信息,例如分区、树木编号、树种、直径、树木高度和树木位置。必须将采伐前清查的结果以电子形式记录在清查报告 (Laporan Hasil Cruising - LHC) 中,并上传至环境与林业部木材在线管理系统 (Sistem Informasi Peredaran Hasil Hutan / SIPUHH)。
将树木采伐并在加工后运至木材装车场后,被许可人必须对木材进行测量和分级,并以电子形式记录在测量和分级报告 (Buku Ukur) 中,然后上传至 SIPUHH 数据库。由于在木材装车场进行的测量被视为最终结果,因此,将对上传的数据进行检索,用于初步结算适用的税款和特许权使用费。
在税款和特许权使用费结算后,被许可人才能生成木材生产报告 (Laporan Hasil Produksi - LHP),然后将原木托运至原木场。所有原木都将堆放在原木场,直至达到驳船的载货量。装运前,被许可人需要生成一份合法运输单 (Surat Keterangan Sahnya Hasil Hutan - SKSHH),与木材一起装运。
在将树木采伐和加工后,要运至木材装车场,特许经营商此时必须对每棵树进行测量和分级,或者将树木按树干长度(米)/重量进行转换分组,然后进行测量和分级。后续流程与天然林相似,即测量完成后,需要将其记录在分级测量报告 (Buku Ukur) 中,然后特许经营商必须结算适用和相关的税费,然后才能生成生产报告 (Laporan Hasil Produksi - LHP)。生产报告每两周生成一次,并作为签发名为 Surat Keterangan Sahnya Hasil Hutan (SKSHH) 的合法运输单的依据。
私有土地不需要进行任何采伐前活动。将树木采伐并运输交付后,木材需要有合法运输单 (Nota Angkutan)。此单据包含土地所有者姓名、树种、运输量、目的地、采伐地点等信息。根据 2016 年第 P.85 号条例和 2017 年第 P.48 号条例,土地所有者可以免费从相关机构获取一份此单据的副本并手动填写此表格。但是,为了防止滥用此单据,政府限制了合法运输单的使用范围。爪哇岛和巴厘岛的所有私有土地均可使用。对于其他岛屿的私有土地,仅限于出口 23 种木材:Jati(柚木)、Mahoni(桃花心木)、Nyawai、Gmelina、Lamtoro、Kaliandra、akasia(金合欢)、Kemiri、Durian、Cempedak、Dadap、Duku、Jambu、Jengkol、Kelapa、Kecapi、Kenari、Mangga、Manggis、Melinjo、Nangka、Rambutan、Randu、Sawo、Sukun、Trembesi、Waru、Karet、Jabon、Sengon 和 Petai。
私有林或共有林的土地所有者不需要获得木材合法性保证体系 (SVLK) 证书 (Sistem Verifikasi Legalitas Kayu)/木材合法性验证体系证书。相反,另一份供应商验证表 (Dokumen Kesesuaian Pemasok - DKP) 是证明符合 SVLK 的法律依据。
《1945 年宪法》修订版第 18B(2) 节明确指出,“hukum adat”(习惯法)一词是“kesatuan-kesatuan masyarakat hukum adat beserta hak-hak tradisionalnya”(习惯法社区单位及其传统权利)的一部分。《宪法》明确规定:“只要这些社区和权利仍处于存续状态,且符合社会发展和印度尼西亚共和国单一制国家原则,国家便承认和尊重传统社区及其传统惯有权利,同时依法对其进行监管。
2012 年第 35 号宪法法院决定 (MK 35) 规定了森林资源的土地使用权、所有权或社区管理权的法律、监管和政策框架,该决定承认了惯有森林 (hutan adat) 并声明将其从国家森林财产中移除。这意味着可将惯有森林登记为产权林 (hutan hak),这样,原住民即可行使自己的森林管理权利,而不必担心他人对这些林地实施任何开发计划。在部门层面,林业部也在 2015 年颁布了第 P. 32 号法令,该条例规定,土著林 (hutan adat) 属于印度尼西亚林区的一个类别,还规定了土著林所有者的权利和责任。
如上文所述,将木材从林场运输至工厂需要随附一份合法运输单 — 国有林为 Surat Keterangan Sahnya Hasil Hutan – SKSHH,私有林为 Nota Angkutan。Surat Keterangan Sahnya Hasil Hutan (SKSHH) 附有一份原木清单(名为 DKB (Daftar Kayu Bulat ),其中注明了条形码 ID、树种、长度、直径和数量。
如果特许经营许可证持有人打算将木材运送至其他岛,则必须持有岛间运输许可证 (Pedagang Kayu Antar Pulau Terdaftar - PKAPT)。
工厂收到木材后,将开始对木材进行加工。若要出口木材产品,制造商必须持有有效的 SVLK 证书,并且每批装运产品都必须随附合法木材单据。若要获得合法木材单据,出口商需要持有贸易部发放的林业产品注册出口商证书 (ETPIK)。发放合法木材单据后,出口商应准备一份提交给海关的出口报关单。海关会发放出口批准单进行清关。
FLEGT 许可证
2016 年 11 月 15 日,印度尼西亚开始向出口至欧盟的经验证合法的木材产品发放 FLEGT 许可证(欲了解更多信息,请参阅印度尼西亚的 SILK 数据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