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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度森林管理和木材贸易法律框架

森林治理

在印度,国家(中央)和各邦政府共同负责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从实际意义上讲,邦林业部门发挥着双重作用:他们负责保管公共森林资源,并以森林管理局的身份按照森林管理计划(称为《工作计划》)管理森林资源。邦林业部门通常还履行商业职能,通过森林开发公司(FDC,为销售林产品而设立)参与生产、加工和贸易。 

国际木材贸易受印度进出口 (EXIM) 政策的管制该政策是根据 1992 年印度中央政府《对外贸易发展与管制法》(FTDR) 制定的一项五年期政策指令。《对外贸易(发展与管制)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印度商务部对外贸易总署 (DGFT)。 

与森林治理最相关的部委和机构是: 

  • 印度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 (MoEF&CC):负责印度环境和林业政策方案规划、推广、协调和监督执行的关键机构。 
  • 印度农业合作与农民福利部负责制定和管理规则、法规、法律以及处理影响印度农业资源包括农林业改善和发展事项的最高机构。 
  • 印度商工部商务司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管《森林贸易政策》(FTP) 的政府机构该政策为促进出口和贸易提供基本政策和战略框架 
  • 印度农村发展部土地资源司负责制定有效的土地使用政策、建立透明的土地记录管理系统 (LRMS) 的政府机构。 
  • 印度部落事务部该中央部委机构负责实施《在册部落与其他传统森林居民承认森林权利法》这是一项里程碑式的法律承认了依赖森林的传统社区所享有的与森林有关的土地保有权和使用权。 
  • 邦林业部门 (SFD):邦林业部门是各邦森林的保管单位负责管理和保护各邦森林包括野生动物。 
  • 邦森林开发公司根据《印度公司法》或任何类似法案合法注册的实体其任务是开展森林的商业化运作针对具有重要商业价值的树种如柚木和桉树培育工业种植园提高森林生产力恢复退化林区的生产力开展木材和非木材森林产品 (NTFP) 的采伐和贸易促进建立以森林为基础的产业为农民生产和销售森林产品提供支持并为培育生物美学种植园提供咨询服务。此类公司的运作因各邦而异。 
  • 村自治委员会:村委会 (Gram panchayat) 是印度乡村或小城镇一级的基层正式自治制度,由选举产生“村长”。 
  • 印度野生动物犯罪控制局:由印度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 (MoEF&CC) 在其职能范围内设立的法定多学科机构,旨在打击印度有组织的野生动物犯罪。此外,印度野生动物犯罪控制局根据 1972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及监管此类项目的进出口政策的规定,协助和通知海关当局检查濒危动植物的托运。 
  • 印度国家绿色法庭:为有效和迅速处理与环境保护和森林及其他自然资源保护有关的案件而设立,包括行使与环境相关的任何合法权利,并对造成的人身和财产损害以及与之相关或附带的事项实施救济和赔偿。国家绿色法庭是拥有必要知识的专业性机构,能够处理涉及多学科领域的环境问题争端。 
  • 印度最高法院监察委员会:在法官指导下成立的特别委员会,负责处理其认为需要技术专长和通过法律措施进行严格监察的事项。他们代表法院履行宪法和行政职责。 

合法采伐权

印度木材的主要来源是: 

  1. 森林开发公司 (FDC)森林开发公司是合法注册的国有实体。森林开发公司通过与邦林业部门签订长期合作备忘录在林区进行采伐作业。 
  2. 邦林区 (SFD)林区是对邦林业部门和政府所有的森林按地域进行明确划分的行政单位。各林区通过获得批准的《工作计划》*管理森林。树木/森林产品的商业采伐通常委托给邦森林开发公司负责。 
  3. 个体树木所有者:在农田种植树木是印度传统农业实践的重要组成部分。农场主种植的树木可作为人工林、防风林和防护林,也可作为堤岸/边界植被。 
  4. 私人种植园:个人/企业实体可在私人种植园单独或作为间作作物种植木材。在咖啡和茶园等地有种植木本作物作为间作的习俗。 

《工作计划》 - 《工作计划》是详细说明各地林区内森林管理各个方面的一份文件,如森林保护和养护、野生动物管理和资源采伐等。各邦林区根据印度政府批准的《工作计划》维护森林。《工作计划》每 10 年定期修订/更新一次。 

采伐的法定权利遵循针对林区采伐和私人土地所有者/人工林采伐的不同程序。在国有森林中,邦林业部门通过森林开发公司或承包商(外包)进行采伐,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要按照《工作计划》中容许的极限标准进行(符合现行法律) 

在印度,禁止采伐健康的绿叶树。仅可从林中去除枯死、腐烂及成熟的林木。《工作计划》中规定了此类采伐,林业部门有权进行采伐或采伐活动。 

采伐权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1.土地保有权和使用权 

通过获取政府通知可享有合法的政府土地保有权。如需与此相关的信息,请向林业部门和集材场核实。在某些情况下,不同实体(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可能会共享土地及使用权,同时以声明/政府命令的形式记录,再进一步纳入管理计划中(例如未归类林)。 

私人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可通过村长或税务官员验证核实。提供土地保有权和使用权证据是获得采伐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印度各邦均单独制定了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农地所有权的法律。 

随着 1980 年颁布《森林保护法案》(FCA),以及在 Godavarman 诉印度联邦政府一案中最高法院签发命令私营公司在国有林地上的特权便告终止。 

2.管理和采伐规划 

国家和邦一级政府出台了若干相关政策然而由于《印度宪法》授权印度各邦政府制定规范森林管理各方面的规定因此各邦法律和法规各不相同。根据面积、预定用途和树种,不同的邦对采伐私人土地上生长的木材出台了不同的限制。 

现根据 10 年期《工作计划》之规定、根据《国家工作计划法规范》(2014 年)并依据可持续森林管理原则和公认规范,对所有森林进行管理。 

若《工作计划》未获得批准(根据最高法院),不得在国有森林中实施森林管理实践;同时,若《工作计划》未获得批准,不得在任何林区进行采伐。根据《工作计划》,应由政府林业部门或林业部门指定的公司或承包商进行采伐。 

《国家工作计划规范》规定了《工作计划》的内容和应涵盖的主题,如目标、组织结构、地图编制、监测和报告,以及以林班为单位进行采伐和开采。印度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 (MoEFCC) 是批准邦林业部门《工作计划》的机构。最高法院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计划》规定的具体实施。 

对于依赖森林生存的社区工作计划中尤为关注了他们的问题。联合森林管理 (JFM) 计划中规定由村委会/林农群体与林业部门共担责任、共享授权及用益权。目前,印度约有 2,460 万公顷的森林按照“联合森林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来源:  联合森林管理,ENVIS 林业和森林相关生计研究报告 (ENVIS RP on Forestry and Forest Related Livelihoods)) 

对于私人种植园的采伐和养护《工作计划》不适用/无需《工作计划》。 

3.采伐许可证 

国有森林保留林、保护林等):各邦的采伐规定中制定了关于签发采伐许可证的流程和标准各邦林业部门负责执行相应的规定。 

私人种植园对于明确规定或非豁免树种的采伐权限需要由政府林业部门的官员林区官员或副森林保护官或当地民选的公有土地代表村委会签发采伐许可证。 

税费和费用

根据 1927 年《印度森林法》(IFA,第 VII 章),各邦出台了现行采伐和过境规定,包括针对特定树种的征税。采伐规定因各邦而异。如法规中所述,邦林业部门是征收税费和过境费的合法机构。 

根据邦农产品销售委员会 (APMC) 法案 Mandi samities(当地市场委员会向农民和私人种植园收取因通过农业用地农林、农场式林业用地等而收获树种的费用。 

商品及服务税 (GST) 是印度对供应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间接税。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但会退还给生产链中除最终消费者以外的所有各方。所有交易均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如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转让、购买、换货、租赁或进口。如需查阅 2017 年《商品及服务税(邦获得补偿)法案》,请点击此处 

商品及服务税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管理。在一个邦内进行的交易将由中央政府征收中央商品及服务税 (CGST),并由邦政府征收邦商品及服务税 (SGST)。对于邦际交易和进口商品或服务,中央政府将征收综合商品及服务税 (IGST)。所有企业均持有分配的唯一商品及服务税识别号 (GSTIN)。如需查阅商品及服务税税率,请点击此处 

国有林国有林的木材销售收入被视为政府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私有林:1961 年《所得税法》第 1 款至第 10 款。不适用于农产品,比如农林业系统中的木材销售收入。 

木材采伐活动

国有林: 
依据由邦林业部门当局批准的 2014 年《国家工作计划规范》(NWPC) 中所述的规定和条件,从政府管理的森林采伐木材。 

私有林: 
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采伐规范均不适用。

环境影响评估 (EIA) 要求:不适用于森林活动 

2014 年《国家工作计划规范》(NWPC) 中包括印度森林和生物多样性可持续管理的最佳实践。但本规范并非立法。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系作为《工作计划》的一部分进行编制、开发、实施及修改。此类活动不适用于私人种植园。 

保护区 

1972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邦保护区内狩猎或捕集野生动植物需要得到林业管理局的批准。根据《国家工作计划规范》,邦林业部门必须实施《保护区管理计划》和工作计划/方案,还应遵守遵守 1980 年《森林(保护)法》和 1972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 

若采伐区属于保护区且须遵守《管理计划》则必须获得国家野生动物委员会 (NBWL) /或其常设委员会颁发的野生动物许可。若采伐区位于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则必须获得印度最高法院的许可。  对于某些指定树种,在采伐和运输这些指定树种时,即使在私有土地上,也需要获得采伐许可证和过境通行证等书面许可。 

健康、安全和就业 

邦政府和私营工业种植园通过了数部法律(1951 年《种植业劳动法》),以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个体农场主/农田未涵盖在这些法案的范围内。 

对于参与采伐活动的人员,邦政府(劳工部)和地方议会部门根据适用法律执行与法律要求有关的进一步活动。比如,下发和实施了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邦特定种植园劳工法的最新通知。 

1948 年《最低工资法》规定了印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邦不同的生活成本,对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进行了定义。《圣雄甘地国家农村就业保障法》保障了农村劳动者至少获得最低工资,且一年工作的天数达到最低标准。  具有专业化性质的采伐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019 年《工资法法案》(由《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奖金支付法》和《同工同酬法》在内的四部劳动法合并而成)已于 2019 年获得通过,并将在中央政府的指定日期正式开始实施,具体会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知。  

1986 年《儿童和青少年劳动(禁止和管制)法》概述了禁止雇用童工的法律。1976 年《保税劳工制度(废除)法》的实施旨在确保人们免受强迫劳动。 

第三方权利

在林业部门关于联合森林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表明,由政府依据《在册部落与其他传统森林居民(承认森林权利)法》向森林居民发放土地使用权,承认并授予森林居民和当地社区在国有林地内享有传统权利。 

私人种植园和农林业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 

自由、事先通知及知情同意 - 国有林:

2013 《土地征用、恢复和重新安置公平补偿和透明法案》中涵盖了适当的机制,以解决因任何土地征用措施(将土地用作动物保护区或国家公园)而导致受影响的社区和家庭无法从事林业活动或流离失所的问题。1927 年《印度森林法》 1972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任何保留林或保护区的申报、建立、扩建等必须通知潜在受影响社区,并为其提供相关申报规定,但无需获得受影响社区或个人的明确同意,即可根据上述法律开展拟议的森林管理活动。 

林产品的开采在保护区会受到管制。《在册部落与其他传统森林居民承认森林权利法》对当地社区的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需要获得当地民选政府 (panchayats or gram sabhas) 的书面同意。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自由的事先知情同意书已日渐受到印度业界的认可,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意识也在稳步提高。 

自由的事先知情同意书 - 私人种植园/耕地:

土地所有者本身是资源/产品的所有者,并自行开展管理活动。 

贸易和运输

林产品的具体分类取决于其是否受到贸易限制、管制或禁止。根据进出口政策,所有树种的进出口均需获得对外贸易总署 (DGFT) 的授权。进口或出口实体必须持有对外贸易总署 (DGFT) 签发的有效执照/许可证。所有实体必须遵守印度中央政府根据 1927 年《印度森林法》第 41A 款颁布的所有国际边境木材过境规定以及邦过境规定。 

  • 在印度,由邦林业部门签发的邦林业部门过境收费收据和过境通行证是将木材在各地之间转运的证明文件,其上详细说明了所运木材的类别和数量、木材的来源和运输目的地、车辆详细信息、运输路线、发货人和接收人。若没有通行证,则木材托运将被视为非法,除非邦过境规定中另有说明。 
  • 对于在农业和私有土地上种植的特定树种,取消了过境通行证的要求(仅适用于邦内的运输)。在这种情况下,向 Mandi Samiti(当地农产品销售委员会 (APMC))支付的税款收据将被视为是合法的过境证明文件。 

锯木厂公司必须在林业部门进行合法注册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持有有效执照。请参阅适用法案:1951 年《工业发展和监管法》、1948 年《工厂法》、1972 年《酬金支付法》、1965 年《奖金支付法》、1961 年《生育福利法》、1952 年《雇员公积金和杂项规定法》、1981年《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法、1974 年《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邦土地收入法》、《邦租赁法》、《城镇和乡村规划法》、《印度森林法》第 41 款、《邦森林法》及《锯木厂建厂规定》。 

更新的出口政策附表-2 (ITC HS 2018) 44 章、第 47 提及了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且需要办理执照的所有商品。附表中未提及的所有材料无需办理任何执照,可自由出口。 

(附录 2)规定了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所列之树种出口相关的法规。同样,进口政策附表 I 中涵盖了与 CITES 所列之树种进口相关的规定。 

进口政策附表 I (ITC HS 2017) , 若进口政策附表中未提及某种材料则可进口该材料无需办理任何执照。 

《国际植物卫生措施标准》(IPSM),实木进口及其他此类进口均受其管辖。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 IV 的规定,要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出口检验和植物检疫认证,以履行成员国的法律义务。此类问题由植物保护、检疫和储存理事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