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印度,国家(中央)和各邦政府共同负责森林资源的可持续管理。从实际意义上讲,邦林业部门发挥着双重作用:他们负责保管公共森林资源,并以森林管理局的身份按照森林管理计划(称为《工作计划》)管理森林资源。邦林业部门通常还履行商业职能,通过森林开发公司(FDC,为销售林产品而设立)参与生产、加工和贸易。
国际木材贸易受印度进出口 (EXIM) 政策的管制,该政策是根据 1992 年印度中央政府《对外贸易(发展与管制)法》(FTDR) 制定的一项五年期政策指令。《对外贸易(发展与管制)法》规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印度商务部对外贸易总署 (DGFT)。
与森林治理最相关的部委和机构是:
印度木材的主要来源是:
《工作计划》 - 《工作计划》是详细说明各地林区内森林管理各个方面的一份文件,如森林保护和养护、野生动物管理和资源采伐等。各邦林区根据印度政府批准的《工作计划》维护森林。《工作计划》每 10 年定期修订/更新一次。
采伐的法定权利遵循针对林区采伐和私人土地所有者/人工林采伐的不同程序。在国有森林中,邦林业部门通过森林开发公司或承包商(外包)进行采伐,并颁发采伐许可证。采伐要按照《工作计划》中容许的极限标准进行(符合现行法律)
注:在印度,禁止采伐健康的绿叶树。仅可从林中去除枯死、腐烂及成熟的林木。《工作计划》中规定了此类采伐,林业部门有权进行采伐或采伐活动。
采伐权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通过获取政府通知,可享有合法的政府土地保有权。如需与此相关的信息,请向林业部门和集材场核实。在某些情况下,不同实体(林业部门和当地政府)之间可能会共享土地及使用权,同时以声明/政府命令的形式记录,再进一步纳入管理计划中(例如未归类林)。
私人区域的土地所有权可通过村长或税务官员验证核实。提供土地保有权和使用权证据是获得采伐许可证的必要条件。在印度,各邦均单独制定了关于土地使用权和农地所有权的法律。
随着 1980 年颁布《森林保护法案》(FCA),以及在 Godavarman 诉印度联邦政府一案中,最高法院签发命令,私营公司在国有林地上的特权便告终止。
国家和邦一级政府出台了若干相关政策;然而,由于《印度宪法》授权印度各邦政府制定规范森林管理各方面的规定,因此,各邦法律和法规各不相同。根据面积、预定用途和树种,不同的邦对采伐私人土地上生长的木材出台了不同的限制。
现根据 10 年期《工作计划》之规定、根据《国家工作计划法规范》(2014 年)并依据可持续森林管理原则和公认规范,对所有森林进行管理。
若《工作计划》未获得批准(根据最高法院),不得在国有森林中实施森林管理实践;同时,若《工作计划》未获得批准,不得在任何林区进行采伐。根据《工作计划》,应由政府林业部门或林业部门指定的公司或承包商进行采伐。
《国家工作计划规范》规定了《工作计划》的内容和应涵盖的主题,如目标、组织结构、地图编制、监测和报告,以及以林班为单位进行采伐和开采。印度环境、森林和气候变化部 (MoEFCC) 是批准邦林业部门《工作计划》的机构。最高法院委员会负责监督《工作计划》规定的具体实施。
对于依赖森林生存的社区,工作计划中尤为关注了他们的问题。联合森林管理 (JFM) 计划中规定,由村委会/林农群体与林业部门共担责任、共享授权及用益权。目前,印度约有 2,460 万公顷的森林按照“联合森林管理”模式进行管理。(来源: 联合森林管理,ENVIS 林业和森林相关生计研究报告 (ENVIS RP on Forestry and Forest Related Livelihoods))
对于私人种植园的采伐和养护,《工作计划》不适用/无需《工作计划》。
国有森林(保留林、保护林等):各邦的采伐规定中制定了关于签发采伐许可证的流程和标准,各邦林业部门负责执行相应的规定。
私人种植园:对于明确规定或非豁免树种的采伐权限,需要由政府林业部门的官员(林区官员或副森林保护官)或当地民选的公有土地代表(村委会)签发采伐许可证。
根据 1927 年《印度森林法》(IFA,第 VII 章),各邦出台了现行采伐和过境规定,包括针对特定树种的征税。采伐规定因各邦而异。如法规中所述,邦林业部门是征收税费和过境费的合法机构。
根据邦农产品销售委员会 (APMC) 法案,由 Mandi samities(当地市场委员会)向农民和私人种植园收取因通过农业用地(农林、农场式林业用地等)而收获树种的费用。
商品及服务税 (GST) 是印度对供应的商品和服务征收的间接税。生产过程中的每个环节都要征收商品及服务税,但会退还给生产链中除最终消费者以外的所有各方。所有交易均征收商品及服务税,如商品和/或服务的销售、转让、购买、换货、租赁或进口。如需查阅 2017 年《商品及服务税(邦获得补偿)法案》,请点击此处。
商品及服务税由中央政府和邦政府管理。在一个邦内进行的交易将由中央政府征收中央商品及服务税 (CGST),并由邦政府征收邦商品及服务税 (SGST)。对于邦际交易和进口商品或服务,中央政府将征收综合商品及服务税 (IGST)。所有企业均持有分配的唯一商品及服务税识别号 (GSTIN)。如需查阅商品及服务税税率,请点击此处。
国有林:国有林的木材销售收入被视为政府收入,不征收所得税。
私有林:1961 年《所得税法》第 1 款至第 10 款。不适用于农产品,比如农林业系统中的木材销售收入。
国有林:
依据由邦林业部门当局批准的 2014 年《国家工作计划规范》(NWPC) 中所述的规定和条件,从政府管理的森林采伐木材。
私有林:
任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采伐规范均不适用。
环境影响评估 (EIA) 要求:不适用于森林活动
2014 年《国家工作计划规范》(NWPC) 中包括印度森林和生物多样性可持续管理的最佳实践。但本规范并非立法。本规范在实施过程中系作为《工作计划》的一部分进行编制、开发、实施及修改。此类活动不适用于私人种植园。
保护区
1972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在邦保护区内狩猎或捕集野生动植物需要得到林业管理局的批准。根据《国家工作计划规范》,邦林业部门必须实施《保护区管理计划》和工作计划/方案,还应遵守遵守 1980 年《森林(保护)法》和 1972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
若采伐区属于保护区且须遵守《管理计划》,则必须获得国家野生动物委员会 (NBWL) 和/或其常设委员会颁发的野生动物许可。若采伐区位于国家公园和野生动物保护区内,则必须获得印度最高法院的许可。 对于某些指定树种,在采伐和运输这些指定树种时,即使在私有土地上,也需要获得采伐许可证和过境通行证等书面许可。
健康、安全和就业
邦政府和私营工业种植园通过了数部法律(1951 年《种植业劳动法》),以确保工人的健康和安全。个体农场主/农田未涵盖在这些法案的范围内。
对于参与采伐活动的人员,邦政府(劳工部)和地方议会部门根据适用法律执行与法律要求有关的进一步活动。比如,下发和实施了关于最低工资标准、邦特定种植园劳工法的最新通知。
1948 年《最低工资法》规定了印度的最低工资标准。根据各邦不同的生活成本,对农村和城市地区的最低工资标准分别进行了定义。《圣雄甘地国家农村就业保障法》保障了农村劳动者至少获得最低工资,且一年工作的天数达到最低标准。 具有专业化性质的采伐工作为劳动者提供了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019 年《工资法法案》(由《最低工资法》、《工资支付法》、《奖金支付法》和《同工同酬法》在内的四部劳动法合并而成)已于 2019 年获得通过,并将在中央政府的指定日期正式开始实施,具体会在《政府公报》上发布通知。
1986 年《儿童和青少年劳动(禁止和管制)法》概述了禁止雇用童工的法律。1976 年《保税劳工制度(废除)法》的实施旨在确保人们免受强迫劳动。
在林业部门关于联合森林管理委员会的通知中表明,由政府依据《在册部落与其他传统森林居民(承认森林权利)法》向森林居民发放土地使用权,承认并授予森林居民和当地社区在国有林地内享有的传统权利。
私人种植园和农林业产品的所有权属于土地所有者。
自由、事先通知及知情同意 - 国有林:
2013 年《土地征用、恢复和重新安置公平补偿和透明法案》中涵盖了适当的机制,以解决因任何土地征用措施(将土地用作动物保护区或国家公园)而导致受影响的社区和家庭无法从事林业活动或流离失所的问题。1927 年《印度森林法》和 1972 年《野生动物保护法》中规定,任何保留林或保护区的申报、建立、扩建等必须通知潜在受影响社区,并为其提供相关申报规定,但无需获得受影响社区或个人的明确同意,即可根据上述法律开展拟议的森林管理活动。
林产品的开采在保护区会受到管制。在《在册部落与其他传统森林居民(承认森林权利)法》中,对当地社区的权利做出了相关规定,依据该法,需要获得当地民选政府 (panchayats or gram sabhas) 的书面同意。具体情况各不相同;但自由的事先知情同意书已日渐受到印度业界的认可,利益相关者的法律意识也在稳步提高。
自由的事先知情同意书 - 私人种植园/耕地:
土地所有者本身是资源/产品的所有者,并自行开展管理活动。
林产品的具体分类取决于其是否受到贸易限制、管制或禁止。根据进出口政策,所有树种的进出口均需获得对外贸易总署 (DGFT) 的授权。进口或出口实体必须持有对外贸易总署 (DGFT) 签发的有效执照/许可证。所有实体必须遵守印度中央政府根据 1927 年《印度森林法》第 41A 款颁布的所有国际边境木材过境规定以及邦过境规定。
锯木厂公司必须在林业部门进行合法注册,并根据适用法律法规的要求持有有效执照。请参阅适用法案:1951 年《工业(发展和监管)法》、1948 年《工厂法》、1972 年《酬金支付法》、1965 年《奖金支付法》、1961 年《生育福利法》、1952 年《雇员公积金和杂项规定法》、1981年《空气(污染预防和控制)法、1974 年《水(污染预防和控制)法》、《邦土地收入法》、《邦租赁法》、《城镇和乡村规划法》、《印度森林法》第 41 款、《邦森林法》及《锯木厂建厂规定》。
更新的出口政策附表-2 (ITC HS 2018)(第 44 章、第 47 章)提及了禁止出口或限制出口且需要办理执照的所有商品。附表中未提及的所有材料无需办理任何执照,可自由出口。
(附录 2)规定了与《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 所列之树种出口相关的法规。同样,进口政策附表 I 中涵盖了与 CITES 所列之树种进口相关的规定。
进口政策附表 I (ITC HS 2017) , 若进口政策附表中未提及某种材料,则可进口该材料,无需办理任何执照。
《国际植物卫生措施标准》(IPSM),实木进口及其他此类进口均受其管辖。根据《国际植物保护公约》(IPPC)第 IV 条的规定,要对植物和植物产品进行出口检验和植物检疫认证,以履行成员国的法律义务。此类问题由植物保护、检疫和储存理事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