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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非共和国森林管理和木材贸易法律框架

森林治理

森林管理目前受 2008 年颁布的森林法管辖。与该子区域的其他国家不同,主管森林的部门负责制定已确定归属的许可证的管理计划。从 2000 年到 2011 年,该部门由 PARPAF(Projet d'Appui à la Réalisation des Plans d'Aménagement Forestier — 森林管理计划实施支持项目)提供支持,旨在管理大部分生产林。该项目完成后,AGDRF(Agence de Gestion Durable des Ressources Forestières — 森林资源可持续管理局)于 2012 年成立(第 12.006 号法律),旨在监督已制定的管理计划的实施情况,并为尚未制定管理计划的许可证制定管理计划。2016 年 10 月起,AGDRF 由 PDRSO(Projet de Développement Régional du Sud-Ouest — 西南区域开发项目)提供支持。

合法采伐权

必须从水利、林业、狩猎和渔业部 (Ministère des Eaux, Forêts, Chasse et Pêche – MEFCP) 获得官方伐木授权。

伐木作业在生产林和砍伐区进行,可由个体手工伐木工或特许经营商进行。

若要进行伐木,手工伐木工必须获得一年的续期许可证 (permis artisanal),并且其作业面积不得超过 10 公顷。主要向中非共和国公民授予该许可证。

每个特许经营商必须持有一项授予森林采伐和管理许可证 (PEA - permis d'exploitation et d'aménagement) 的法令(由内阁颁布)。若要使用该许可证,需签署临时管理协议 (CPA - convention provisoire daménagement),该许可证有效期为 3 年,涵盖 3 个临时砍伐区,允许公司在这 3 年内进行清查,以便执行其土地利用计划,包括所有年度采伐区块的森林管理计划。

3 年结束后,特许经营商必须拥有并持有经批准的管理计划。水利和林业局负责检验和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可每五年修订一次管理计划。进行修订时,申请中必须提出约束条件或证明该修订的新数据。

《森林法典》第 32 条规定,PEA 许可证在公司存续期间始终有效。但是,不遵守管理计划的规定可能导致公司受到(森林法典)第 201 条规定的处罚。只要受益公司遵守管理计划当前适用条例的规定,此归属就可以续期。

伐木和管理许可证与接收公司严格绑定。不得转让、出售或转包。

2014 年起(环境部长 2014 年 1 月 21 日发布的命令),伐木公司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估(成立 3 年以上的公司)或影响研究(刚刚成立的公司)。审计/评估报告结果获得批准后,会发放合规证书,该证书必须每 3 年续期一次。

严禁在生态敏感区授予任何伐木和管理许可证。实施法令规定了这些区域的范围。

税费和费用

所有伐木公司,无论资本来源如何,都必须缴纳林业税和使用费。

  • 根据出口树种的材积计算采伐税,按月缴纳。以原木形式出口木材的公司必须使用林业局提供的唯一表格向林业总局汇报其“木材出口量”(务必在每月 20 日前汇报上月数据)。
  • 根据出口树种的材积计算再造林税,根据汇总表按月缴纳。

应在产品出口放行前缴纳林业税。

因此,为了能够正确计算其税率,公司必须每月向林业局和 BIVAC(检验估价评估控制局)提交一份报告,说明采伐和加工的材积。由于与 BIVAC 的合同即将到期,将由其他公司进行出口前检验。

木材采伐活动

管理计划获得批准后,伐木权持有人应为管理计划中列示的第一个森林管理单位制定管理计划。应为每个森林管理单位提交进一步的管理计划,并按照管理计划中规定的采伐顺序进行采伐。

每年开始作业之前,公司会为年度采伐区块制定年度作业计划 (PAO - plan annuel d’opération),并将其提交给森林清查和土地利用部 (DIAF - Direction des Inventaires et Aménagement Forestiers) 进行验证和批准。获得批准后,DIAF 将发放年度采伐授权。

对选定的树木进行砍伐,将树桩和原木标记上公司唯一的原木锤注册印记。在工作现场登记表中记录采伐数据,并准备木材搬运文件。必须每月向林业局提交该记录(见税收部分),以便可以计算税收和林业统计数据。

未经林业局事先授权,至少一年未从事任何伐木活动可能被视为违反管理计划,并导致伐木和管理许可证被撤销。伐木活动的伐木量如果低于采伐区块采伐基数的 50%(按照年度作业计划中的规定),经林业局专家鉴定后,可能会被视为违反管理计划。

 

第三方权利

根据习惯法,当地居民享有使用权,但要遵守现行适用法律,可以免费使用林产品和维持生计,但所谓的受保护树种除外。

习惯使用权包括:

  • 林地相关权利;
  • 天然林产品(称为非木材林产品 (NTFP))的相关权利,有些权利可能具有商业利益。

根据条例确定习惯法中非木材林产品的相关使用条款。在生产林中,可以将土地和天然林产品的习惯使用权作为森林管理计划实施的一部分进行管理。根据管理计划的规定,应限制天然林产品的以下习惯使用权:

  • 收集枯木;
  • 与使用木材以外的林产品有关的活动;
  • 使用服务木材建造住宅或制造物品和工具;
  • 使用木材建造独木舟及其他船只;
  • 在国家公园、荒野保护区和禁猎区以外有节制地使用野生动物供自己食用。

伐木公司必须为其生产活动纳税,其中的一部分(采伐税的 30% 和再造林税的 25%)将支付给受采伐特许权影响的城镇。每月分配给每个城镇的金额用于促进当地发展,通过为基础设施和集体社会设施提供资金来造福当地居民。PDRSO 和 PGRN 的当地发展部分可为林区城镇制定和实施其当地发展计划提供支持。

贸易和运输

应在离开采伐场之前完成原木运输文件,并在运输过程中保留这些文件。

任何木材出口公司必须在出口木材产品之前从林业局获得有效的原产地证书。目前,只有获得 PEA 许可证的公司才能出口,也就是说,所有公司都在几乎完整的监管链(从年度采伐区块的树木到杜阿拉港)中运营。

全国原木产量首先要能够满足当地加工单位的需求。第一类树种(定义见 PEA 发展计划)净产量的就地加工率为 70%,有待推广的第二类树种除外。所有公司都应在三年内遵守这项规定。